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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7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林俊民吴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林俊民,吴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79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北附楼,组织机构代码89232707-5。负责人陈研子,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吴卿,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73元(已由原告缴纳),按规定收取104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