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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某,郝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1601-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郝某某。被申请人郝某甲。2017年4月12日,原告张某某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陕0823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被告郝某甲个人所有的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201109003945693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能源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186679660予以冻结。2017年5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告郝某甲个人所有的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201109003945693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能源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186679660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郝某甲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路支行的账户2710112201109003945693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郝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能源支行的账户6228482946186679660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院印)书记员  王开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