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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树森、幕永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森,幕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941号被执行人:赵树森,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幕永波,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赵树森,幕永波罚金纠纷一案,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681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口市人民法院刑庭于2017年3月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与4月2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以及传票,2017年5月1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5月3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5月5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1执941号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姚 玉 萍审判员 葛 曙 荣审判员 王 淑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道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