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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261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徐文奇,刘晓芬,周振华,石丹,薛伟朋,魏金枝,张玉,刘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6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解放东路56号。负责人:葛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清泉,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宿羊山镇宿羊山街。法定代表人:徐文奇,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彭湖村法定代表人:韦昌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文奇,男,1971���2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刘晓芬,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周振华,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石丹,女,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薛伟朋,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魏金枝,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张玉,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刘娟,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邳州市天源蒜业有限公司、徐州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徐文奇、刘晓芬、周振华、石丹、薛伟朋、魏金枝、张���、刘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房盈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宣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