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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催1号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康桥东路1300弄8幢、9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78186997。法定代表人:JANSZMIDT,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庆东,男,1989年1月21日,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路糖酒库小区*号楼*单元***号。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22485179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柒万二千元整,¥:7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开户银行为河北银行承德分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申请人易尔拓工具(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马一月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