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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姜天龙与文素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天龙,文素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2688号原告:姜天龙,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文素芬,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天龙与被告文素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天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素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天龙撤回对被告文素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天龙负担。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