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3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文祥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503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祥(自报),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张懿靖,广东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祥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振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祥及辩护人张懿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文祥在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新莞人居住中心3楼1313房开办无牌无证诊所行医。同年9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1(男,安徽省阜阳市人,殁年53岁)因胃痛、呕吐等症状到1313房找王文祥看病,王文祥给张某1输液(生理盐水、庆大霉素、奥美拉咄、甲销咄)并开药(吗丁啉、氟哌酸胶囊、胃康灵胶囊)。张某1回家后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排除药物过敏等致死的可能)。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张某2等证人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涉案药品等物证,被告人王文祥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文祥无视国法,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他人进行诊治,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文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王文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文祥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其不属于无医生执业资格,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王文祥造成,其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文祥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文祥在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东莞市横沥镇石涌新莞人居住中心3楼1313房开办无牌无证诊所行医。同年9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张某1(男,安徽省阜阳市人,殁年53岁)因胃痛、呕吐等症状到1313房找王文祥看病,王文祥未写病历,按胃痛给张某1治疗,给张某1输液(生理盐水、庆大霉素、奥美拉咄、甲销咄)并开药(吗丁啉、氟哌酸胶囊、胃康灵胶囊)。张某1回家后病情恶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排除药物过敏等致死的可能)。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2、于某、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药物等物证,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王文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祥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祥犯非法行医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文祥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祥的辩护人提供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实被告人王文祥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但该证书显示被告人2004年12月8日在安徽省阜南县取得乡村医生职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案发期间被告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已失效,其并不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被告人王文祥在无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告人王文祥非法行医时间长,在对被害人张某1进行诊治时未规范诊疗,其行为虽然不是造成被害人张某1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根据案情,本院认为其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罪的“情节严重”;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祥的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王文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文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奇志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人民陪审员  林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