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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白xx、唐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xx,唐x,王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2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女,194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织布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男,199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五十四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x(系唐x祖母),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恩燕,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1964年2月4日生,汉族,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白xx、上诉人唐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xx、唐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xx对唐x未尽到过做母亲的责任,唐x随王金兰生活至今,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诉,望判如所请。王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1726.5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确认诉讼请求为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间的低保款的一半,被告应返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唐x为母子关系。被告白xx与��告唐x系祖孙关系。原告与被告唐x之父唐xx于2000年7月11日经一审法院(2000)东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xx与唐xx协议离婚,唐x随唐xx生活,王xx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元。唐xx于2003年6月17日因病死亡。后原告与被告唐x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金。该款由被告白xx领取用于被告唐x生活至2016年7月。2015年3月31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919民事判决书判决,自2015年3月起,王xx每月给付唐x子女抚养费500元。该判决现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调取东新街低保款发放记录,2015年3月为975元、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为796元、2016年4月至今起为1021元。另据东新街介绍,原告与被告唐x为一个低保户,不区分每人发放数额。一审法院认为,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于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的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生活保障。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唐x系母子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金应由原、被告共有,现原、被告未共同生活,且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应返还原告最低生活保障金的50%。对于原告要求自一审法院确定抚养费之月即2015年3月至原告领取之月2016年8月之前的低保费用的一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低保款在此期间由被告白xx领取,由白xx掌控,白xx应承担返还义务。计算2015年3月至2016年7月间低保款为13815元,被告应返还原告690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白xx返还原告王xx6907.5元;2、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二上诉人申请调查2016年11月起王xx和唐x名下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降至877元的原因。因被上诉人在一审时主张的系二上诉人返还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二上诉人的���证申请已超出一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唐x于2016年11月1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王xx,诉讼请求为分割被上诉人王xx领取的低保金每月1100元(从2016年8月开始,主张到2016年11月,每月1100元,共4个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各分得50%的比例判决:被告王xx给付原告唐x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531.5元。王xx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我院,唐x未上诉。二审中王xx撤回上诉,现(2016)津0102民初74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7415号案处理的均是上诉人唐x与被上诉人双方低保金的分割问题,只是对不同时间段的低保金的分割。上诉人唐x认可该案判决所确定的低保金分割比例,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返还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间低保金的一半,与生效判决确定的分割比例一致,上诉人应予返还。综上所述,上诉人白xx、唐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xx、上诉人唐x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解 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