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雷金华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雷金华,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黎志,雷金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东滩路1029号。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金华,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富,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人民南路110号1幢1号315室。主要负责人:李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黎志,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原审被告:雷金明,男,汉族,1971年11月21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金华、原审被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黎志、雷金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上诉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锦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