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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福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爱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耿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爱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单位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济天城执处字(2016)第0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经查实,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天桥区泺安路农贸市场二层基础上加建一层钢架工程的建设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且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影像证据单等为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将对上述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19360万元。因此,对上述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1936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济天城执处字(2016)第0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319360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济天城执处字(2016)第05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人民币319360元。三、执行费469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泺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子  洲审判员 刘杰审判员段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晓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