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毛金宝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毛金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892号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泽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毛金宝。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地址上门送达了2次,均无人签收,另要求原告补正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原告亦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阳和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