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庆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34号原告刘庆满,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2012102757。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唐胥路286、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98403887Q。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然,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满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庆满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庆满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庆满负担。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