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刘建红刘友兰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刘建红,刘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154-2。被执行人刘建红,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被执行人刘友兰,女,汉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3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红、刘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建红、刘友兰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08执69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曾 彦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