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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田莉与马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莉,马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913号原告:田莉,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回族,人寿保险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太阳岛*******室。身份证号:642222198502183449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路,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宁夏瑞斯软件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森林公园太阳岛1-2-302室。身份证号:642222198311252210原告田莉与被告马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田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莉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