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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淑艳与于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艳,于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万淑艳。被执行人:于作彬。本院在执行万淑艳与于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于作彬已向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2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东辉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