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万淑艳与于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淑艳,于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万淑艳。被执行人:于作彬。本院在执行万淑艳与于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于作彬已向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瓦民初字第2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东辉代理审判员 安永伟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