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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毛明阳与席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明阳,席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毛明阳,男,汉族,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席猛,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雎宁县。申请执行人毛明阳与被执行人席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素芬审判员  肖友良审判员  周兴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