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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德平与曲利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平,曲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平,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曲利民,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曲利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曲利民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曲利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利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零六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跃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