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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41号之三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锐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刚,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市跃龙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绛县(2015)绛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超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