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4民初6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凌波与邱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凌波,邱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4民初6780号原告:朱凌波,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乔,宁乡县唯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志杰,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对原告朱凌波与被告邱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6780号民事判决书案号打印错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凌波与被告邱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6)湘0124民初字第6780号”现更正为“(2016)湘0124民初678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蒋芷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春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