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7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谷某与李某1、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李某1,迟某,李某2,李某3,罗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438号原告:谷某,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1,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被告:迟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身份证号:×××被告:李某2,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3,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罗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身份证号:×××被告:张某,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李某1、迟某、李某2、李某3、罗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谷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昭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布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