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淑菊与邹东辰、臧悦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菊,邹东辰,臧悦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菊,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邹东辰,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臧悦含,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邹淑菊与邹东辰、臧悦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东辰、臧悦含银行存款1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冬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