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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二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434号被执行人:张二龙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二龙罚金一案中,经查询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沈余海代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