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3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海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邓海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28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雨昕,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邓海军,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海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娜书 记 员  杜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