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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与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6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6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568号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住所地:洛阳钢材城8号路*号。经营者:史玲珍,女,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白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亚君,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6标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孙强,该项目部经理。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与被告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华一公路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淅高速灵卢段TJ06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天创市场顺丰物资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