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曾令强诉被告甘立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2850号 申请人: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甘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临江路北段,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005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甘某某名下的川A1XXXX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提供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荆翠中路房屋(权XXXX)为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被申请人甘某某名下的川AXXX揽胜运动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等。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依拉克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