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宝应县财政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应县财政局,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84行初53号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89号2幢2408室。法定代表人于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财政局,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中路555号。法定代表人徐峰,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军,科长。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宝应县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在宝应县四通路36号。法定代表人马伟富,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和燕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楼晓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财政局要求撤销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远军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