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宝利与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利,赵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017号原告:邢宝利,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梅,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伟,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胡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宝利诉被告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邢宝利负担。审 判 长 赵崇邦审 判 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