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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宝利与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宝利,赵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017号原告:邢宝利,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喀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梅,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学伟,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胡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宝利诉被告赵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邢宝利负担。审 判 长  赵崇邦审 判 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