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许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568号原告:吕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法。被告:王某某。第三人:许某。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许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吕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