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魏德广、魏新英与曹海军、曹天成、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广,魏新英,曹海军,杨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779号原告:魏德广,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魏新英,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曹海军,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曹天成,男,6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杨玉梅,女,6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原告魏德广、魏新英与被告曹海军、曹天成、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魏��广、魏新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天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广、魏新英撤回对曹天成的诉讼。审判员 赵民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璐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