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3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蕊与王希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蕊,王希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166号原告:赵蕊,城镇居民。被告:王希青,城镇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蕊诉被告王希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赵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希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赵蕊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赵蕊承担。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