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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黎文光与邓卫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文光,邓卫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黎文光,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邓卫鸣,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审理的黎文光与邓卫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裁决书,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邓卫鸣归还黎文光借款5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案受理费582元,由邓卫鸣负担,黎文光同意由邓卫鸣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黎文光。因黎文光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卫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582元,本案执行费6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邓卫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其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00.61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邓卫鸣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03号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斯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