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陈新利妨害信用卡管理、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刑更37号罪犯陈新利,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23000元,追缴其与另一名同案犯违法所得1317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陶威、曾晓冬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蓝碧俊、孙天赞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新利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新利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利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二年二个月(自2014年11月18日到2017年1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4个。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3000元已履行完毕;退赔1317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赖民勇审判员 黄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美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关于对罪犯陈新利减刑一案的审理报告(2017)闽02刑更37号一、罪犯基本情况罪犯陈新利,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罪犯陈新利于2014年3月至5月期间,伙同他犯在安溪县蓬莱镇岭南村内,冒充淘宝网店商家谎称支付宝系统升级无法交易,以退还货款为借口,骗取客户的银行账户和支付验证码,后在淘宝网上进行快捷支付购买充值卡,再通过万卡交易平台进行倒套现并将钱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至查获时非法获利19699元,其中该犯参与诈骗13170元;于2014年3月以来,通过互联网非法向他人购买银行卡57张,后又将其中20张转卖给他人,另外37张赠送给他人,用于为实施诈骗的人领取诈骗款。该犯系主犯。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利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23000元,追缴其与另一名同案犯违法所得1317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厦门监狱指派干警陶威、曾晓冬出庭支持减刑建议,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驻厦门监狱检察室指派检察人员蓝碧俊、孙天赞到庭履行职责,罪犯陈新利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新利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三、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利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为二年二个月(自2014年11月18日到2017年1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4个。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罚金23000元已履行完毕;退赔1317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四、处理意见与理由合议庭评议认为,罪犯陈新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因该犯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应当予以酌情扣减幅度。鉴于其余刑不足六个月,可对其予以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二天(刑期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主审人吴琦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