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汉年与冯小林、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汉年,冯小林,王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570号申请执行人:张汉年。委托代理人:张金辉,兴化市新陈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小林。被执行人:王文娟。申请执行人张汉年与被执行人冯小林、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冯小林、王文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汉年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公告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均未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冯小林、王文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冯小林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年5日),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无提取条件;另二被执行人共有2套房产,其中1套已被本院(2016)苏1281执3090号案件处置,并优先偿还该案申请执行人;另1套房产上设定抵押数额较高,处置剩余价值偏低,可能构成无益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申请执行人出具的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小林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另二被执行人共有2套房产,其中1套已被处置,并优先偿还该案申请执行人;另1套房产上设定抵押数额较高,处置剩余价值偏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卫群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