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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狄涛与被申请人河南钰嘉鑫投资有限公司、申利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狄涛,河南钰嘉鑫投资有限公司,申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136号之一申请人:狄涛,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河南钰嘉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寨南路洛浦春晓**号楼**号。法定代表人:王燕。被申请人:申利伟,女,回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狄涛与被申请人河南钰嘉鑫投资有限公司、申利伟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狄涛提供担保账号错误,并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财产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狄涛名下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春支行(账号:001115172200078)银行存款5万元。二、解除对申请人狄涛名下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春支行(账号:6231189700000228067)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