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与凤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凤俊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674号原告: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赵晓弟。被告:凤俊燕,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凤俊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矿石润邦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润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方贝贝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