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韩胜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68号申请执行人:韩胜江,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华苑产业区榕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韩胜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1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