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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公海霞与被告刘荣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海霞,刘荣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1096号原告:公海霞,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后,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公海霞与被告刘荣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阚留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公海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刘荣后立即给付材料款10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万元(自2014年4月16日时起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五金材料,共欠材料款105000元。2012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4年1月16日,被告在原欠据上签字确认。因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荣后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过程中,原告公海霞举证如下:证据一、欠据、还款协议书各一份,证明:第一、2012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材料款105000元;第二、2014年1月16日,被告在原欠据上签字确认,同时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甲方为原告、乙方为被告,约定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105000元。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证据二、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2016年7月19日,原告对被告刘荣后提起诉讼后于该日撤诉,现又重新立案,诉讼时效一直在延续。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过程中,被告刘荣后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0年5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刘荣后从原告公海霞处购买五金材料。2012年1月17日,被告就未付的材料款10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4年1月16日,经催要,被告在原欠据上签注“2014年1.16号”予以确认。当日,被告就该款向原告另行出具还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载明:经财务对账后,自2012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欠款额为105000元;该款于2014年4月15日前付清。现原告以履行期限届满后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为由诉至本院。另查,2016年1月22日,原告曾就本案涉诉材料款105000元向被告提起了诉讼,后撤诉。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刘荣后在原告公海霞处购买五金材料后就未付的货款出具欠据及还款协议书并承诺付款期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10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4年4月16日时起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的迟延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且亦未超过法定数额,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荣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公海霞材料款10500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自2014年4月16日时起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合计1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刘荣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彦侠人民陪审员  王 良人民陪审员  唐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