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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迎收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收,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342号原告:孙迎收。委托代理人:徐卫先。被告:王杰(曾用名王青春)。原告孙迎收与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迎收撤回对被告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范靖雯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