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3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迎收与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迎收,王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342号原告:孙迎收。委托代理人:徐卫先。被告:王杰(曾用名王青春)。原告孙迎收与被告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迎收撤回对被告王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审 判 员 范靖雯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