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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44申请执行人马春山与被执行人李奎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山,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马春山被执行人李奎申请执行人马春山与被执行人李奎的物权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春山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奎偿还物权纠纷款5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奎名下的银行存款39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