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4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严大贵、陈华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大贵,陈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严大贵,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陈华斌,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被执行人:陈容斌,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诏安县。申请执行人严大贵与被执行人陈华斌、陈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陈华斌应向严大贵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以及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已付还的2000元可以抵扣),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容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严大贵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华斌、陈容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车管、证券、银行、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容斌在诏××县南××镇××社区××庭园××有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号为××号),遂予以查封。但查无陈华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严大贵与陈容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陈容斌即时付还严大贵300**元,其余尚欠款项现未到履行期限。严大贵表示不再处置查封的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陈容斌未依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严大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张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