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贾世杰与王中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世杰,王中财,索秀云,王小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29号申请人贾世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中财,男,汉族。被执行人索秀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攀,男,汉族。上列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武证执字第2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小攀及其妻子李小爱在武陟县懿品阁5-1-10-1003有房产(预交:007291),被执行人王小攀在木城办红旗路富裕巷1排05号1至2层有房产(房产证号:0380**),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小攀及其妻子李小爱在武陟县懿品阁5-1-10-1003的房产(预交:007291),查封被执行人王小攀在木城办红旗路富裕巷1排05号1至2层的房产(房产证号:0380**)。二、被执行人王小攀及其妻子李小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