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某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7刑初3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海阳市,现住海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7日被依法逮捕。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6]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冠宇、高宇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2的诉讼代理人初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鲁Y×××××号宝骏牌汽车载徐某自海阳市海河路“海中鲜饺子城”行至海阳路海阳市车管所附近,并将车停放至海阳市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门口。后因停车问题,被告人孙某甲与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薛某2发生争执并厮打,致薛某2腰部受伤。薛某2儿子薛某1报警后,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民警孙某乙、曲某前往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又将该二人打伤。经检验,孙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17.9mg/100ml。经法医鉴定,薛某2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孙某乙、曲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孙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14时左右,被告人孙某甲醉酒后驾驶鲁Y×××××号宝骏牌汽车载徐某自海阳市海河路“海中鲜饺子城”行至海阳路海阳市车管所附近,并将车停放至海阳市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门口。后因停车问题,被告人孙某甲与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薛某2发生争执并厮打,致薛某2腰部受伤。薛某2儿子薛某1报警后,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民警孙某乙、曲某前往处警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又将该二人打伤。经检验,孙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217.9mg/100ml。经法医鉴定,薛某2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孙某乙、曲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甲及其亲属关于民事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2达成一致协议。孙某乙、曲某未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查获经过、事件单、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证明本案由薛某1于2016年10月23日报案至海阳市公安局方圆派出所称一中年男子在其店门口闹事并将其父薛某2打伤,同日由方圆派出所民警报案至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海阳路宏瑞生物颗粒店门口有一男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将被告人孙某甲查获。海阳市公安局于同日以嫌疑人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年10月27日又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11月7日被逮捕。(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孙某甲出生于1966年6月2日,无违法犯罪前科。(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孙某甲胶体金法(尿液检测)呈阴性。(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孙某甲取得了驾驶证,准驾车型C1,其案发时驾驶的鲁Y×××××号小型普通客车手续齐全。(5)海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证明薛某2于2016年10月23日17时入院治疗,诊断情况为:骨折病、气滞血瘀(出院中医诊断);L1.2左侧横突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出院西医诊断)。(6)海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证明曲某于2016年10月23日检查情况:左眶部肿胀触痛,结膜下淤血,右手小指肿胀,未及骨擦感。诊断:软组织挫伤。(7)海阳市中医医院门诊病历证明曲某于2016年10月23日检查情况:阴囊处血管肿胀、触痛,诊断:软组织挫伤。(8)照片证明民警所持执法记录仪及曲某眼镜被损坏情况。(9)发票三张系曲某提供的购买眼镜的发票原件。2.鉴定意见(1)酒精检验报告书公(海)检(酒)字(2016)347号证明孙某甲血液中检查酒精成分,含量为217.9mg/100ml。(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6)272号(烟)公(刑)鉴(伤)字(2016)81号证明薛某2腰部损伤属轻伤二级。(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6)274号证明孙某乙阴囊部损伤属轻微伤。(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6)275号证明曲某左眼部损伤属轻微伤。3.辨认笔录(1)薛某2依法所作辨认笔录经辨认,该指出本组照片中的8号就是在海阳市海阳路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门口将他打伤的嫌疑人。经比对,8号为孙某甲。(2)黄某依法所作辨认笔录经辨认,该指出本组照片中的3号就是在宏瑞生物颗粒锅炉有限公司门口打伤薛某2和处警民警的嫌疑人。经比对,3号为孙某甲。证人证言(1)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父亲薛某2在其店门前被一醉酒男子滋事打伤,其到现场后报警以及出警民警到现场调查时,该男子仍无理纠缠并打伤民警、摔坏执法记录仪,后来该男子被带到派出所过程中又将另一执法民警踢伤的事情经过。(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得知丈夫薛某2被一醉酒男子打伤,其来到现场后目睹了出警民警被该男子无理纠缠并用拳头击打一民警的事情经过。(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在其车行门前附近目睹了一醉酒男子将宏瑞生物颗粒店主按倒地上殴打,以及后来又用拳头击打出警民警的事情经过。(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中午孙某甲喝半斤白兰地后开其闺女的车将该证人送回的情况。(5)证人孙某、毛某二证人证实案发当日涉案车辆为孙某甲驾驶。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薛某2的陈述证明其跟一酒后驾车停在其店门口的男子发生争执后被打伤的经过以及派出所出警后该男子又跟出警人员无理纠缠并打人、摔执法记录仪的情况经过。(2)被害人曲某(男,23岁,系方圆派出所民警)、孙某乙(男,47岁,系方圆派出所协警)的陈述以上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在出警过程中遇孙某甲无理取闹并遭打骂的事情经过。6.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案发当天,其酒后驾车送人后在案发地点与一男的发生冲突并推搡厮打起来,后派出所出警后又在派出所里骂人了。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随意殴打他人,并妨害民警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的罪名均成立,应依法判处,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且关于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薛某2达成一致协议,主动预缴罚金,对被告人孙某甲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