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南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雨,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司法局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南男(曾用名李楠),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上诉人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南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吉乾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乾安县余字乡吕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7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 芳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