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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前斌与付祥、付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前斌,付祥,付希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758号原告陈前斌,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付祥,男,45岁,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付希文,男,50岁,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陈前斌与被告付祥、付希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陈前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前斌自愿撤回诉讼系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计1359元,由原告陈前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