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应龙、蔚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蔚应龙,蔚世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690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西一路馨和园小区5号楼1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蔚应龙,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蔚世华,男,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应龙、蔚世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以被告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孟慧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