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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司广田、司成彬、季平、司广先、司婉仙、贾翠莲申请执行孟玉香、贾利瑞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广田,司成彬,季平,司广先,司婉仙,贾翠莲,孟玉香,贾利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166-1号申请执行人司广田,男,1942年6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申请执行人司成彬,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申请执行人季平,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司广先,女,1960年5月26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申请执行人司婉仙,女,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申请执行人贾翠莲,女,1939年9月9日生,汉族,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被执行人孟玉香,女,1941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晋城市(系被执行人贾永生的配偶)。被执行人贾利瑞,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广田、司成彬、季平、司广先、司婉仙、贾翠莲与被执行人孟玉香、贾利瑞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将2015、2016年的房屋租金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晋市法民立监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月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