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连捷春、连麟河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捷春,连麟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捷春,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连麟河,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霞浦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7月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理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连麟河、连捷春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921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连麟河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判处连捷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连捷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捷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连捷春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捷春撤回上诉。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刑初4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鸣审判员 常 虹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璐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