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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秀刚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刑终10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秀刚,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凤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秀刚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湘3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杨秀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杨秀刚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认定杨秀刚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秀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刚撤回上诉。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鲁勤练审判员  向 力审判员  杨向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兆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