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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世海与被执行人张锡臣、张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海,张锡臣,张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海。被执行人张锡臣。被执行人张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海与被执行人张锡臣、张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张昱名下银行存款47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