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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苏德品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德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131号罪犯苏德品,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苏德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赃物继续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57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7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八个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德品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德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陈蕊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培 搜索“”